各二级学院、部门及教职工:
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07号)及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等文件精神,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专项附加扣除内容
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: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,共计六项。
二、专项附加信息采集方法
(一)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(https://its.tax.sh.gov.cn/)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
(二)由于涉及到个人信息,本次专项扣除信息采取个人手机APP填报,不采取纸质表或电子模板方式填报(本人可用此方式存档)。手机实在无法操作的,可在“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”上填报。
(三)“个人所得税”APP操作流程如下:
进入手机应用市场,搜索“个人所得税”应用,下载安装。或扫描下方二维码,下载“个人所得税”应用。
下载安装完成后,打开“个人所得税”应用,进行实名注册,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,完善个人信息后,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。
(四)填报过程中,需填写学校相关信息时,请按照以下内容正确填写(部分校验信息已导入该系统)。填写“任职受雇信息”时:
选择“渭南职业技术学院”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
126105007799140832
“申报方式”选择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
具体注册步骤参考详见附件4。
三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
“个人所得税”应用中,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选择的申报方式有两种: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、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。
教职工可自愿选择学校按月扣除(一般选用此种申报方式)或自行按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。
(一)选择申报方式为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(扣缴义务人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),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可获取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(大病医疗除外),并在每月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;
(二)选择申报方式为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(大病医疗只能选择此种方式),则由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,扣缴义务人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只能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,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。
(三)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,大病医疗不能提前预扣,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,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享受扣除。
四、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
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,可以参考国务院《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等文件的规定。
(一)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条件,否则可能导致政策适用错误,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甚至违反税收法律。
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扣除附加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。
(二)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中规定,“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”,请注意保存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,以备税务部门查验。
(三)以后年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无需再填,年末时若无变化仅确认即可,有变化的需按要求进行更新。
(四)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外,个人纳税人还可以填报家庭成员信息,并绑定一张银行卡(可用绩效工资卡),方便将来电子缴税和电子退税。
(五)请教职工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,提交税务部门审核,以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。
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、时间紧、任务重,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,计划财务处将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,配合广大教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。
咨询电话: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计划财务处2362097
附件:1.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07号)
2.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
3.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
4.“个人所得税”APP下载及注册指引
5.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
6.个人所得税改革办法解读
7.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所需的资料
8.六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(自行存档)
9.六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样表及说明
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
2019年1月7日